山西苯胺污染事故瞒报应彻查
2013-01-09   作者:记者 曾德金/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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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31日,位于山西长治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苯胺泄漏事故,有8.68吨苯胺泄漏到浊漳河,威胁到下游河北邯郸、河南安阳饮用水水源,造成邯郸市出现居民抢购矿泉水的现象。2013年1月5日晚,长治市政府称要对浊漳河流域112家化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排查隐患,并于6日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做出了撤职的初步处理。8日,天脊被责令全面停产整顿。
  有网民指出,跨省的苯胺泄漏事故,危及山西、河北、河南三省居民的饮水安全,事故不能说不大。而这种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环境事故竟然一拖再拖出现瞒报,这是对人民的犯罪。有关部门应调查真相,并严惩责任人,而相应的赔偿问题也必须提上日程。

  “迟报”“谎报”遭质疑

  署名“薛汉波”的博客认为,河水是流动的,有毒化工品已经流入到河中,肯定会流出界的,而且下游是一个大型饮用水的水库,将涉及几百万人民的身体健康,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应该及时通报,迟报就是严重的犯罪。
  署名“刘海明”的博客说,按照应急规定,危急事件应随时上报。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12月31日早晨的事故,山西省政府理应当天八九点就该知道。遗憾的是,这样的消息是在邯郸全城停水,微博、QQ热议后,老百姓才知道自己几天来使用的自来水,可能遭到污染。
  部分网民还质疑肇事企业存在“谎报”行为。据了解,天脊集团在苯胺泄漏后一直向有关部门报告称,苯胺泄漏量仅为1至1.5吨,根据长治市市长张保的说法,此数量等级污染“自行处理即可”,导致地方政府未能及时向上报。而5日上午,天脊集团突然向有关部门报告称苯胺泄漏量为8.68吨,那么前4日企业一直报告1至1.5吨是计算错误还是谎报?有关方面一直没给出具体说法。

  赔偿问题须提上日程

  有网民认为,此次泄漏事故让公众、政府、环境都蒙受了不小的损失,赔偿问题也必须提上日程。
  《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分别规定:造成环境或水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署名“赵查理”的博客认为,化学品泄漏赔偿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且各地已有化学品泄漏事故赔偿先例。2008年云南富宁县33.6吨粗酚泄漏造成者桑河污染,法院判决赔偿250万元以上;2011年云南曲靖铬渣污染造成77头牲畜死亡,农户也都足额获得赔偿;2012年广西柳州龙江镉污染发生后,政府明确要求污染主体赔偿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环境事故问责不可缺位

  网民“浪淘沙”认为,在重大恶性环境事件上不断出现瞒报、缓报情况,说明政府管理机制上存在问题。对此缺陷,环境保护部应该大大加强问责力度,强化制度约束。
  署名“薛蛮子”的微博说:“天脊集团三年内曾六次被通报数次罚款因违法超标排放。同时又保持中国化工节能减排20强,山西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的桂冠。屡次被督办但总是不了了之。环保法规定排污方赔偿损失,污染者承担责任,此事必须问责。”
  “鲁国平先生”的微博说:“苯胺泄漏隐瞒不报,实在捂不住了才不得不公开。这种做法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地方官员利益至上瞒报屡次发生,这个死结怎么解?不从制度上严厉问责一些在事故后为保乌纱的官员,恐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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