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改革方案预计一季度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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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括上市标准、市商制度、退市标准等六大关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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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9 作者:记者 方家喜/深圳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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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创新创业与天使投资峰会”上,《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两位新三板整体方案起草人处独家获悉,新三板整体改革方案预计将于今年一季度发布,包括发展步骤、审核制度、上市标准、市商制度、转板机制、退市标准等六大关键制度。市场预计,扩容步伐将明显加快。 “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和讨论,新三板整体方案首先对场外市场(新三板)发展的步骤进行确认,循序渐进。”一位参与方案起草的人士说。 据透露,“十二五”期间,新三板建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鉴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基础准备工作相对成熟,将首先允许国家级高新区企业进入市场;第二步是在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并稳定运行后,将市场服务范围扩大到全国具备条件的企业。 去年下半年,国家科技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就三板扩大试点的范围进行论证。据透露,三板扩大试点工作正在加速启动,试点范围将分批扩大到全国80余个高新技术园区及苏州工业园区。据介绍,在广东、江苏、吉林三个省中就有广州、佛山、深圳、中山、南京、苏州、长春等数家高新园区递交了进入新三板的试点申请。 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整体改革方案将确认未来新三板发行采取“注册制”。实施注册制即沿袭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所实施的备案制做法,即由地方政府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由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和推荐,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性管理,经由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发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之后到实施IPO期间,将由主办券商实施终身保荐。 目前,新三板采用的是备案制做法,即由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和推荐,中国证券业协会仍然实施自律性管理。注册制与此不同的是,原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的程序,将交由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发行融资。 据了解,有关部委对“新三板”上市标准与规则的门槛设得较低。相比创业板上市“最近2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门槛,“新三板”仅要求企业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治理结构健全;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等。 据悉,整体方案也确认了新三板做市商制。按照海外市场的做法,场外市场通常实行做市商制度。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由证券公司作为特许交易商,同时向投资者报出买与卖的双边报价信息,并以所报出的价格用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买卖交易。 方案起草小组的一位人士透露,“按照方案稿,新三板市场将实行做市商制与连续竞价交易制二选一的制度安排,即主办券商要么选择做市商制,要么选择连续竞价交易制。” 关于转板制度,方案没有规定市场期待的“直接转板”。方案将规定,新三板公司仍然要经过公开发行审核和新股发行上市两个程序后,才能成为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各方面总体认为新三板不允许直接转板,否则会打乱现有审批制度。虽然报备制度或许是将来的趋势,但不可能这么快延伸到需要严格审批的主板和创业板。 “但方案出台之后,或有转板实施细则出台,逐步完善针对新三板的转板制度安排,如将尝试新三板企业转板提供单独审核窗口或绿色通道。”科技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科技部有关人士认为,对于中国市场而言,可取的办法可能是先建立和完善各个层次的市场,再打通市场之间的联系。即使暂时没有转板制度,覆盖全国的、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将有利于提高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治理水平,便利融资和股份流转,为更高层次的市场培育充足的上市资源。 据了解,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是,直接转板的基础是注册制。虽然注册制早晚要实现,但现在国内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太多了,一下子放开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市场人士预期,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变身“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新三板的监管权也将从证券业协会转给证监会。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对于新三板的退市标准,将来的方案或以股票价格、成交量、做市商数量作为新三板的主要退市标准。 在最近的部委联席会上,有关部门人士建议,新三板现行的退市标准可以较为宽松,基本沿用主板市场的退市规定。但是,与主板主要关注上市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不同,新三板更看重挂牌公司的未来成长性。因此,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价值判断重点应放在企业是否仍然具有创新活力以及市场对其创新活力的认可上,而不是简单地强调财务指标这样的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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