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备受投资者关注的九龙山控制权之争又现新进展。
21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置业”)召开九龙山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九龙山今日发布相关公告,其中,海航置业出具法律意见书称会议合法。但九龙山另外出具的一份法律意见书却针锋相对地指出,海航置业的做法涉嫌违反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
事实上,双方围绕九龙山控制权争斗的焦点一直在于付款问题,从目前来看,这一问题仍未有定论。
双方法律意见书各执一词
根据九龙山会后公告的两份法律意见书,两份法律意见书分别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公司的委托,意见书内容各执一词,完全针锋相对。
海航置业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但是,九龙山也公告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受九龙山委托,该所出具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完全相反的法律意见书。
该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称,海航置业所持有的1.79亿股系由平湖九龙山受让所得。依据双方签署的《九龙山收购协议之一股权转让合同(A)股》第2.1条“在支付全部股权对价后,甲、乙、丙三方要求召开标的公司董事会,改选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如受让方提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则标的公司董事会可提前改选”。第4.2条“在股份已过户变更登记并且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支付后的15天内,标的公司应发出通知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提议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在等额选举的九名董事候选人中,乙丙方有权提名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有权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协议明确了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改选董事会、监事会的条件。也就是说,海航置业的股东权利受到了双方协议的限制,海航置业在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前,无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改选董事会、监事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海航置业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
付款问题仍是争议核心
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九龙山控股股东海航置业自行召集,会议主要议题是罢免九龙山现任6名董事和监事,同时选举陈文理等海航系人士,重组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公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3人,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545%。由于海航系极力主张收缴李勤夫短炒上市公司获得的2.2亿元收入,对上市公司业绩将有极大的提振作用,中小股东也站在海航系的阵营。
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海航系召开新闻发布会。海航集团董事局董事陈文理出席会议,关于双方的股权款项之争,陈文理称,海航已将接近16.9亿的九龙山A、B股的股权转让款交付清楚,所有证据已经呈交法庭,一切都将由法庭来裁决。
九龙山公告称,海航置业、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第二期款项未足额支付,第三期款项未支付。双方就此产生纠纷,2012年7月,平湖九龙山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海航置业、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2012年8月,海航置业、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平湖九龙山,要求立即召开上海九龙山的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