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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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重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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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作者:记者 梁倩/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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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表示,当前征地补偿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例如,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宋大涵说。 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土地规划研究中心主任严金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中改变了过去的“按粮补偿”,转变为考虑市场因素,在土地增值、区位、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后进行补偿。 严金明认为,草案重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增加财产性收入,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对其长远生计给予保障。 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宋大涵指出,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表示,虽然过去国土部等有关部委规定“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但现实中存在很多补偿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将补偿金落实上升至法律层面,将增强征地补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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