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21日发出《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根据当前发电用煤供需形势和价格变化情况,决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对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这是我国电煤价格朝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
通知称,解除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特别是电煤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建立电煤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热值、成本等情况。
通知表示,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电煤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对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类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企业煤炭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价格。对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2011年底,发改委曾通知要求,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除此之外,还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了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