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行应“优生优育”
2012-12-21   作者:皮海洲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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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近日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该部门负责人表示,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总体思路是:转变审核观念,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期限;实施网上审批,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无论对于机构准入还是产品创新,都将尽量降低门槛、弱化审批,这些措施的出台,无疑极大地方便了新基金产品的面世与发行。这从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显然是有必要的。但从投资者特别是基民的角度来说,这些做法难免让人进一步担心,在这种市场机制下,只会让基金发行生产出更多的劣币,让基金在低水平下进一步繁殖。
  这种担心显然并非多余。因为虽然之前有基金产品的通道限制,有相对严格一些的审核程序等,但因此面世的基金产品仍然多是一些平庸的产品,尤其是一些股票型基金,千篇一律都是靠天吃饭。而基金公司则是不管投资盈亏,旱涝保收,坐收丰厚的基金管理费。投资基金名义上是为客户理财,实际上却是在蒸发客户的财富。很多投资基金的理财水平令人难以恭维。正是基于投资基金理财水平的现状,进一步放开新基金发行的结果,只能是使投资基金的理财水平进一步降低。
  因此,从保护基民的利益出发,也是为了投资基金优胜劣汰、提高竞争能力的需要,基金发行有必要提倡“优生优育”。虽然同样可以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期限,实行基金产品网上申报与审核,但基金产品发行的门槛却不能降低,甚至还要进一步提高。因为目前基金公司发行新基金的动力并非真的是替客户理财,而是为了更多收取基金管理费,至于客户的利益基本上被抛到了九霄云外。因此,这种基金发行越多,基民利益受到的损害就越多。让这样的基金大量发行,这不仅不是对基民负责的态度,也是对基金业自身发展的不负责。
  那么,该如何提高基金公司发行新基金的门槛呢?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体现“优生优育”的原则。
  一是“优生”。优先批准那些投资能力较强、业绩较好的基金公司的新基金产品,而对于业绩亏损的公司,则暂停发行新基金产品。业绩落后于大盘整体涨幅的基金公司,其新基金产品的审批应予以限制。当然,考虑到基金公司理财的侧重点不同,对于股票投资能力强的公司,可优先批准其股票型新基金的发行;而债券投资能力较强的公司,则只批准其发行债券类基金。
  二是“优育”。凡是新发行的基金产品都要有专门的基金经理来打理。因此,对于基金公司中存在基金经理“一拖二”、“一拖多”的现象,要控制甚至禁止其发行新的基金产品。比如,存在基金经理“一拖三”甚至更多的基金公司,要严禁其发行新基金。
  当然,为了配合基金发行“优生优育”措施的实行,有必要早日改革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方法,将基金管理费的提取从目前的旱涝保收,改为按投资基金的效益来提取,减少基金公司为了更多提取管理费而一味追求基金规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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