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印度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还处于发展变革期,许多方面不够完善,整体水平落后于中国,但印度和中国在农业发展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印度在发展农业服务体系中的所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对我国的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ATMA作为印度农技服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作用就是整合县级各部门资源和实现农民意见的快速反馈。2010年对ATMA的修订方针中,提出在县、乡设立农技推广职位,在州、县和乡设立不同层次的农民咨询委员会,发挥商品组织的作用等。修订方针还特别强调了要加强ATMA与KVK的联系。KVK具有充分利用ICAR系统大量科研人员的优势,可以引导农业技术研究向农民需求靠拢,为农技服务提供技术支撑。ATMA与KVK在县域内合作促进了不同部门、机构和项目实施之间的协调和整合。 虽然,印度在县级及以下的农技服务机构发挥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加强,但其以县为工作重点的思路和方向还是值得参考和借鉴的。首先可以考虑对140个科技进步示范县提供直接的财政资金支持,解决目前基层科技部门大部分费用都用于机构日常开销的状况。其次是要协调好各相关机构的功能和职责,解决目前农技服务机构功能重复、部门间缺乏联系的问题。特别是要加强研究与服务机构的联系,发挥好科研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农业技术研究中充分结合农民实际需求。服务机构将这些因地制宜、可操作性强的技术信息及时地通过实验、示范和培训等传授给农户,提高农技转化效率。 与印度情况类似,我国的农技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其它机构或组织主要起辅助作用。在今天的印度,服务体系中公共部门的地位在弱化,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等不断加入到农技服务体系中来,弥补了公共部门在农技服务工作中的缺憾。涉农企业能够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供应良种、化肥和机械等,并且提供配套的技术信息和服务。商品委员会能提供相应产品的栽培、储存等技术。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会在农村地区开展有关健康、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的技术服务。 2012年,我国在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将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实践中,应加强与涉农企业的合作,利用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保证农产品价值的顺利实现,并且可以联合生产资料供给企业和农产品收购商,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加入现代科技要素,从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实现较高的比较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生产观念的变化,可以支持企业逐步开发获利大、效益高的农业项目,这符合涉农企业追求效益的本质,也可以增大农民与非政府部门合作的机会。 我国可以借鉴印度对培训的重视力度,开展培训课程,以提高农业技术服务人员的知识储备和工作能力。比如划拨专门经费开设各种农业相关学科的课程,更新农业技术服务人员的新技术知识和前沿信息以及开展就业前的培训,让学员充分了解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及工作职责,培养对职业的热爱。 此外,仿照印度的做法,我国可以建立起一套农业技术服务人员的评价和培训机制,及时了解农技服务人员的能力建设状况,并提供参与培训获得提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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