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在报道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的消息时,披露了这样的专家意见:“更重要的是,政策设计要便于劳动者在职业之间、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流动,便于劳动者在流动过程中社保关系快捷有效的转移接续,便于领取养老金人员方便实现‘异地养老’。这样,需要对已实施的政策通过总结提高,对即将出台的措施通过试行之后做进一步完善。”
上述的“更重要”,应该是针对有关部门的一个说法,即2009年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目前正在平稳实施”。其言下之意,就是养老保险参保者在地域空间流动的转移接续问题已经解决。但是,这个说法显然过于乐观,问题似乎并非这样简单。
“转移接续”的政策实施3年来,真实情况究竟如何,从未见到有可靠的信息和可信的数据披露。大多数社会保障研究者对于此项对参保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对转出的和转入的社会保险机构都没有利的政策还是十分担忧的。
2012年8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中,并未提及“转移接续”的问题,这就更使这个问题可能成为一个隐藏较深的“木马”。其原因是,用审计的方法难以发现“转移接续”问题: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向我们展示的是在某一时点上的一组静态数字,这些数字表明了,上述流动中的劳动者是缴费了,也被统计进入参保者了。但当他们再次流动时,以前的缴费记录及积累的保险费是否能转移到下一个工作地点并连续上,却又成了问题。他们中的很多人,可能在劳动生涯中一直在缴费,一直被统计为参保者,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不能或不能足额领取他们应该领取的养老金。这个问题的存在,又在即将“全覆盖”的养老保险安全网上撕开了一个可能涉及1亿到2亿人的大口子。2011年,中国农民工有2.5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是1.59亿人;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140万人,仅占前者的16.36%,后者的26.04%。
因为流动劳动力的转移接续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以有些地方的基层人社部门提出过一些“改良”的方法。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有基层社保工作者提出:是否可以让流动劳动力在自己的家乡缴费参加职保,但问题在于单位缴费如何从外地转移到其家乡没法解决。对此,他们主张可以让流动劳动力按“灵活就业”的缴费方式参保,甚至地方政府还愿意像新农保或城居保那样给予一定的补贴。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中,这样做应该属于“法无禁止”,只是便宜了流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以前曾经提出过一个对于流动参保者在地域空间流动时采取“分阶段记录,退休时算账,养老地领取,中央总结算”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估计不被采纳的理由应该是长期保存缴费记录有困难。但现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转职保的“秋后算账”方式,其实与上述方法的思路十分相似。在设施较为落后的新农保和城居保都能办到的事,职保反倒办不到,这有点说不过去。毕竟时过境迁,相信是因为这几年养老保险的计算机系统功能有所改善,所以才对在几十年间保存参保记录有了信心。如果是这样,建议对流动劳动力参保的转移接续问题也相应地作出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