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媒报道,英美监管者12月10日公布有关国际性银行破产处置的首批跨境处理办法。这一办法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主要是为了强制大西洋两岸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银行破产的相关损失,并确保银行总部保有充足资本金,从而保护纳税人利益。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马丁·格伦伯格和英国央行副行长保罗·塔克在英国《金融时报》撰文表示,这是首次提出的旨在终结国际性银行“大到不能倒”难题的具体化措施。两位银行业监管者表示,获取以可信和有效途径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的能力,符合全球各国的公共利益。 由于塔克是负责国际合作制定紧急清算方案的领头人物,英美此次针对两国12家大型国际银行的破产处置方案,将为总部位于其他国家的16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提供一套参照方案。 上述人士指出,在破产处置过程中,股东应做好被排除在外的准备,至于无担保的债券持有者,“可能需要做好债务被减记从而股东不能完全承担损失的准备”。 不过,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当英美两国政府被迫为各自的国际性银行提供支持时,并未出现上述情况。而未来银行破产时,银行高级管理层将被解雇,但关键业务职能部门将得以延续,经营状况良好的子公司也可以继续运营。 政府的干预将发生在国际性银行的顶层控股公司层面。这会避免“按照不同地域和实体分别实施破产程序的情形”,就如雷曼兄弟破产时的处置办法那样。 此外,由于美国和英国银行目前没有在其集团控股结构的顶层持有足够债务和股票,监管机构将需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监管机构将考虑迫使大型银行在顶层持有足够债务,而在英国,当局将为大型银行提供一个选择区间,通过重组让控股公司发更多债,或者出台一些规定,对每个集团顶级运营公司持有的债务进行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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