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2012-12-08   作者:尹振茂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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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昨日(12月7日)发布了《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和《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称,“十二五”期间石墨行业发展要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还要求,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在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方面,《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总规模不应低于5万吨/年;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木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以焦炭为原料的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现有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安全、环保不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连续化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在符合天然气利用政策及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应当采用国际先进的天然气清洁生产工艺生产二硫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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