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加强对资本工具创新的深入研究,通过发行新型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并最大限度利用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给予的政策空间,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夯实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资本基础。同时,《指导意见》丰富了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有助于缓解银行融资对资本市场的压力,并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 《指导意见》分别设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数量化的触发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助于降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符合巴塞尔Ⅲ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银监会称,商业银行应根据要求,借鉴境内外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发行的最新实践,加强与相关市场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结合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补充需求,制定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方案,包括资本工具的类型、发行规模、发行市场、投资者群体、定价机制以及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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