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税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致规范,同时拟设五年“追溯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处罚……这是安徽省国税局就即将于明年起实施的《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中明确提出的“新政”,自由裁量权将从此不再“自由”。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安徽对国税处罚的罚款数额进行了细化要求,尽可能地将模糊定义“清晰化”。在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情况下,要求减轻处罚按要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此外,“新办法”还将重点给“自由裁量”套上“紧箍咒”。如规定:当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税务部门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当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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