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城市新上高污染项目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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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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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作者:记者 梁嘉琳/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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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12年12月5日公布。这一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并获国务院批复的文件规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以及15个省会城市在内的共计47个城市,将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规划要求,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明森5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控制污染”到“控制项目”,《规划》的新提法意味着,沿海石化企业过去达标排放乃至领先治污的做法可能行不通了,还将面临“零排放”的巨大压力,这对石化行业有两大影响:一是加速国内大型石化企业向周边发展中国家梯度转移,二是将加剧国内石化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在发布会上回答《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时说,《规划》创新了三项大气环境管理政策,一是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二是对“三区十群”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也就是能源消费总量的扩张只能以加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利用为前提;三是在过去新增污染物“等量替代”的基础上提出了“倍量削减替代”,比如新项目增加1吨污染物,老项目就要同时减少1.5吨或者2吨污染物,实现既增产又减污。 根据相关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赵华林认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如果大气污染十分严重,又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政策要求,继续密集上马这些高污染项目的空间就变得越来越小了。 《规划》还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重大项目的环评会商机制,即对区域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火电、石化、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项目,要以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重点产业环境影响评价为依据,综合评价其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征求项目影响范围内公众和相关城市环保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近年来,由于重化工行业密集布局东部沿海地区,再加上一些高污染项目建在居民区的上风向或河流上游,“经济”和“环境”两个轮子在往不同方向转,因此在重点控制区限制或禁止上述项目肯定有很大难度。 对此,一位参与《规划》制定的环保部专家向记者澄清道,《规划》并未在重点控制区完全禁止高污染项目,只是对石化行业提高了准入门槛,严格了排放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他还透露,未来将在石化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增加挥发性有机物一项,并制定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石化项目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争取大幅降低石化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赵华林介绍说,《规划》划定了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简称“三区十群”),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 之所以选择“三区十群”,赵华林表示,这是我国东中西部经济较为发达、人口最为密集、污染最为严重的代表性区域,产生了71%的经济总量,消耗了全国52%的煤炭,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9至3.6倍。巨大的污染物排放负荷导致重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有约82%的城市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以PM2.5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 《规划》又将“三区十群”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对重点控制区,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重点控制区共47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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