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就退市制度配套规则征求意见
2012-12-01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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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11月30日发布《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深交所同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还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

    根据上述规则,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摘牌。

    上交所规定,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交易所安排其股票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

    在交易所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实施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也应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如其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如股东大会决定不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沪深交易所相关退市配套规则都对退市整理期在制度上设计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沪市退市公司股份在转让系统转让的,其股份简称前冠以“D”字样。深市退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A股证券简称变更为“XXA退”,B股变更为“XXB退”。

    上交所转让系统每周为退市公司提供不超过3次股份转让服务,委托方式为限价委托,涨跌幅比例限制为±5%。转让日接受申报时间结束后,转让系统对当天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一次性集中撮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同一股份当日通过转让系统达成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同时符合具有三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条件。在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未通过转让系统进行的过户,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退市公司可申请重新上市

    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如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的,在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上市。上交所规定,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未在规定期间内安排股份转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或者有其他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交易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深交所也规定,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交易所相关工作的,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交易所在收到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自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重新上市申请未获同意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上交所规定,获准重新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交易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安排其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重新上市的公司在发布首份年度报告后,可以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场外交易市场或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重新上市首日公司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由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在完成股改且限售期届满后方可流通。

    此外,深交所新修订的《交易规则》,除进一步明确有关“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交易安排外,还从规则衔接与整合角度,将前期发布的有关交易制度的通知等内容吸纳入《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一是增加“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章节,在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中新增“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二是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临时停牌,以提高市场效率。三是将新股首日价格稳定机制等现行规定纳入《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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