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退市制度将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
2012-12-01   作者:屈红燕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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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退市制度的新老划断和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制度安排。

    深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对新老划断作出妥善安排,即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指标的,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股票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深交所还将对退市整理期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针对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特殊的退市风险,深交所要求公司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5个交易日每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且深交所可视情况增加披露次数,要求公司及时就市场传闻进行澄清说明。为进一步向市场提示退市整理期股票退市风险,要求公司在其公告正文中对“最后交易日”、“剩余交易日”进行特别提示。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也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所有退市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至少12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6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深交所在作出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场外市场的重要性还被凸显。深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公司股票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重新上市首日公司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如需调整上述开盘参考定价的,应当由公司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专门意见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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