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用房超40㎡适合征税? 房产税改革方向渐明
2012-11-30   作者:徐蕊 杨毅沉 韩洁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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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科院2012年11月28日发布主题为“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的财政政策报告,建议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
  而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对人们普遍关注的房产税改革方向是否明确、房产税能否发挥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等问题作出了阐释,并提出要通过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种种迹象表明,房产税改革思路正在日渐明朗。

  房产税改革方向正在明朗

  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内一线城市房价与成交量持续回暖,这让业内对于以房产税为手段的未来房地产调控路径有了新的期待。而今年出现“房叔”“房嫂”多达数十套的存量房的个别典型事件,引起了人们对房地产市场个人保有环节政策真空的思考。而对于房产税改革的推进方向,市场上曾有多种猜测,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社科院28日发布主题为“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的财政政策报告,建议以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调节市场化住房价格,从而提高超过“合理居住空间”的持有商品房的成本。
  报告建议应及时推广上海、重庆经验,针对居民用房开征保有环节的差异化房产税,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无论其住房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对于4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则不征收保有环节房产税。这一税制不仅覆盖新上市的商品房,且向现有存量房覆盖。从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经验起步,不断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推进并鼓励地方探索,最终过渡到全国统一制度设计,由地方选择具体参数实施。
  虽然对于未来征收房产税的细节仍有待商榷,但与社科院报告“遥相呼应”的是,谢旭人的文章明确指出,要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合理安排税收负担。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告诉记者:“此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是个人住房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改革内容,谢旭人的这一表态意味着房产税改革将与整个房地产税制改革联系在一起,进行税费简并,合理安排税收负担。”
  据白景明介绍,目前,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税费高达数十种。例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虽然大部分税费不直接向购房者征收,但成本最终都将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房产税改革的技术条件是否成熟?

  人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房产税改革的技术条件是否成熟?随着我国存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完善,房屋的面积、类型、产权等各项基础信息均已完备,且存量房价格评估技术也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我国二手房转让已经引入评估机制,交易量逐年增大,个人住房信息已经掌握,操作层面应考虑如何避免道德风险。”白景明认为,房地产改革推进的核心是制度设计,其中,房产税改革是一个长期性的制度建设,应该着眼于长远,最终目的是实现在房产领域课税的公平。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也认为,无论是掌握涉税信息还是评估技术方面,包括税务部门和城建部门的准备工作都在加快,可以说征管技术目前已不是房产税征收的最大障碍。
  “目前来看,我国税收征管机构还没有建立向自然人征管的体系。税务征管对象都是企、事业等单位,这是房产税改革面临的最大的征管瓶颈。应尽快制订时间表,修订税收征管法、建立自然人纳税登记制度。”张斌建议。

  深化房产税改革 促进调节收入分配

  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税收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谢旭人强调,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世界经济研究室副研究员张茉楠认为,要真正触及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核心制度问题,就必须下决心解决土地财政问题,并形成全面系统的房地产市场公共政策,而这必然要涉及土地政策、财税政策、保障政策、金融政策等利益的重新调整和资源的再分配,不对“存量”进行改革恐怕很难实现。
  在这一过程中,深化房产税改革发挥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至关重要。谢旭人指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构建合理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有效调节财富分配。
  张斌告诉记者:“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居民收入的积累会变成存量,收入差距大将导致存量财富的差距扩大,最终造成资产收入的差距扩大,这是一个循环的过程。财产税无疑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可或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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