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2-11-29   作者:记者 叶健/太原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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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山西省安监局了解到,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人员伤亡和企业事故损失,即日起,山西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据了解,投保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险公司将快速赔付救援费用、支付员工死亡赔偿金,单次事故造成死亡,每人赔偿额不得低于20万元。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将山西列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省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简称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成为山西省境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试点承保单位,试用期为两年。待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将引入其他保险机构共同承保。
    山西省参保企业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包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上述企业含在建项目的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为企业必保险种,附加险为企业自主选择险种。主险包括: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第三者的死亡和事故抢险救援费用;附加险包括:发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伤残、医疗等费用。
    除烟花爆竹零售摊点投保期不低于两个月,露天采石、砖瓦黏土矿投保期限不低于6个月外,其他行业企业保险期限均为1年。期满前,企业应当每年按时续保。除企业注销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投保企业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因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殊原因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时,经向保险公司报备,保险期限可顺延。
    山西省安监局介绍,各类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一线员工投保人数要达到100%,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低于30%;尾矿库按规模投保。
    在理赔方面,对发生5000元以下的小额伤害案件,承保机构应快速定责定损,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提出预付赔款要求,承保机构应按估损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办理预付赔款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上述约定之外,一般赔付案件在达成赔付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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