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这意味着,现行火车票基本票价中占2%的铁路旅客强制险将被取消,铁路事故人身伤亡15万元的赔偿上限也将废止。
实施61年之久的铁路强制险被“叫停”,是否意味着铁路保险将走上市场化的道路?构建怎样的铁路保险体系才能真正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条例废止的消息一出,旅客的普遍反应是,“原来一直被保险啊!”铁路旅客强制保险默默征收了61年,很多旅客却全然不知。尽管保费只占票价的2%,但毕竟已经涵盖在票价中,随着强制保险的取消,是否意味着铁路票价将全面下调2%?铁路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可知。
北京交通大学运输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李红昌认为,取消强制保险意味着这一项附加服务取消了,相应的收费也应当取消,因此2%的保险费应当在票价中扣除,这是符合市场化规律的,对于这个问题,铁路部门还应当给予一定的说明。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认为,交通运输企业对运营安全负有责任,“被保险”不符合自愿购买、等价有偿原则。而“一刀切”的费率及限额规定也不合理。
在保赔金额方面,依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支付保险费金额不同,而最高赔付金额却是相同的。记者在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看到,目前上海至乌鲁木齐的特快硬座票为389元,北京至天津的特快硬座票为31元,按2%的费率计算,保费分别为7.78元和0.62元,相差超过10倍,而保险赔付金额却均为2万元。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李伟群认为,将保费与票价等混淆界定、处置并不合理,违背保险业务的等价有偿原则。
专家认为,强制保险取消后,铁路保险服务应引入专业的保险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李红昌认为,铁路构建市场化保险体系的关键是多个主体参与,为旅客提供多种类型产品,保障旅客的选择权。
李红昌认为,对于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以由铁路部门自行推出保险产品,但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专业的审批和资质认定。同时,也可以由铁路部门委托专业的保险公司做这项业务。保险体系市场化、旅客选择多样化的核心是要有保险公司公平参与、竞争的平台,防止出现市场化保险公司难以进入该保险体系的“壁垒”。
同时,事故赔偿责任应进一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方乐华认为,取消强制险并不意味着不赔偿。市场开发新险种提供保险赔付之外,运输机构仍须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