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连出五项政策,包括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出台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修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及扩大券商自营投资范围五项法规政策。
■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1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16日公布的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加强重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新规出台 抑制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并于2012年12月17日施行。《规定》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的产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规定》作为落实国办发55号文,进一步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制度安排。证监会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广泛调研,不断调整规范内容,并最终将落脚点确定在内幕交易防控的热点、难点以及中小投资者主要关注点——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上。
《规定》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明确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科技成果入股确认股权 发行审核将给予便利
根据“重要性”“原则,将科技成果出资程序的一些小瑕疵采取灵活便利的措施,对这些企业上市包括推动科技创新都有重要的意义
证监会、科技部16日发布《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意见》鼓励支持企业将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分给科技人员,鼓励创新;同时,在发行审核过程中,明确监管层将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确认给予一定的便利措施。
首先,《意见》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支持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时,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及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明晰产权,避免纠纷;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同时,《意见》落实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支持园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开展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在科技成果出资程序上有瑕疵,但占比小,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揭示该部分股权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问题时的解决机制后,不再要求企业上市前必须完成国有股权确认手续。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将分类目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调整至基本一致,增加营业利润作为划分行业归属的辅助指标,强化了自律组织在行业分类中的作用,并建立了行业分类的动态维护机制
16日,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了修订,将分类目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调整至基本一致,增加营业利润作为划分行业归属的辅助指标,强化了自律组织在行业分类中的作用,并建立了行业分类的动态维护机制。修订后的指引于发布当日生效实施。
修订后的《指引》改变了原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一致的局面,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门类、大类目录进行分类。
同时,《指引》增加了营业利润作为划分行业归属的辅助指标。考虑到上市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公司,同时也为了解决部分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主营业务收入不突出时行业归属难以划分的情况,《指引》改变了原来以营业收入作为单一分类依据的情况,增加营业利润作为行业分类的辅助分类依据。
《指引》强化了自律组织在行业分类中的作用,修订后的《指引》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协会成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为行业分类提供专业咨询与判断,并最终确定行业分类结果。
此外,为增强行业分类的时效性和实用性,《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进行。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协会每个季度将行业分类结果报送证监会,由证监会同意对外公布分类结果。
■证监会再松绑 券商自营投资范围扩大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再次大幅降低 下调部分项目的净资本扣减标准
自营投资品种范围大幅放宽
中国证监会18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扩大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范围。
证监会此前公布的修订说明显示,修改后,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等。范围扩大的则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以及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投资范围。
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也得到明确。根据决定,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