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读者详细了解为什么要出台新版《办法》、新版较之旧版有哪些变化、哪些属于禁止进境物等,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负责人。
——编者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对外开放的客运口岸不断增加,进出境旅客的数量急剧增长,非法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的现象逐年上升且手段愈发隐蔽,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我国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也给进出境检疫把关工作带来了更大压力。
同时,新增加的上位法也扩大了检疫执法的工作范畴,200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把农业转基因生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检疫监管工作列入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职责范畴。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检疫管理模式也不断改革,改革的成果需要梳理、固化,本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新版《办法》整合吸纳了2003年版本的合理部分,充分借鉴了国外的成功做法,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与2003年版本相比,新版《办法》主要有3大变化:
1、明确把农业转基因生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列入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范畴。
2、对携带入境的宠物依据狂犬病疫区和非疫区进行分类管理。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3、增加了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的检疫监管内容。
近年来,携带燕窝入境的游客数量急剧增长,且携带的多为未经处理的毛燕窝或没有厂商标识的裸装干燕窝。境外燕窝产地中很大一部分是禽流感疫区,携带或邮寄来自禽流感疫区的燕窝产品具有传播禽流感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禁止入境”。2012年2月,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第1712号公告)中明确禁止携带、邮寄燕窝(罐头装除外)进境。新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对这一法规的进一步明确,是质检部门依法根据风险分析采取的正常安全措施。同时,并非所有燕窝产品都禁止携带入境,经深加工制成的即食燕窝制品(即罐头装燕窝),如糖水燕窝、燕窝饮品等,依然可以携带、邮寄进入大陆。
对于截获的禁止进境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退回或销毁处理。对于非法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旅客,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011年12月,上海检验检疫局在对从日本冈山飞往上海航班的旅客行李进行查验时,截获一名旅客非法携带的日本牛肉共9箱、220.3公斤。由于日本是疯牛病疫区国家,日本牛肉被禁止入境,但在高昂利润的驱使下,仍有不少水客铤而走险。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这些牛肉作出扣没处理,并对该旅客进行了现场快速行政处罚。
2012年7月,深圳检验检疫局在罗湖口岸截获了一批香港旅客携带的玉米种子,共计32公斤。经深圳局实验室检测,确定该批玉米种含有转基因品系TC1507和NK603。这是深圳口岸首次在旅客携带物中截获转基因玉米种子。
转基因品系TC1507和NK603是我国批准进口的转基因玉米品系,但仅批准用于加工原料,我国尚未批准任何转基因玉米品系在国内商业化种植。转基因玉米种子在我国一旦用于田间种植或用作育种中间材料,不仅可能造成田间及市场上玉米污染转基因事件,也可能引起民众对玉米食用安全性的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