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禁止业余无线电台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但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和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其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抢险救灾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或者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并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公开。 《办法》明确指出,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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