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铺路原油、国债期货上市
2012-11-06   作者:记者 李唐宁/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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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管理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期货定义和交易行为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指数期货等相关品种加快研究和推出做了铺垫,并将推动期货市场的全面创新。
  条例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在正文第二条中修改了期货交易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此外,对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的定义,条例也做出了修改。
  这一改动被业内人士看作是鼓励期货品种扩容的暗示。北京中期期货副总经理王骏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此前版本相比,期权合约的提法增多,为下一步期权产品的加快研究推出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而商品期货合约定义中明确可以以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则让一些指数期货,如商品指数、天气指数、农产品指数等品种日后上市成为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增加了关于境外机构的条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一条款的修改适应了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不仅如此,条例还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解读称,此举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修订的中心思想我认为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加强规范,推动创新”,国金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江明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推动创新是去年底以来国内资本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这次条例修改对推动期货市场的创新方面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法规上凡是有碍于创新的条款都加以修改,提供了创新的空间,“法无禁止皆可行”;另一方面,释放出一种缓解市场参与方“监管综合征”的信号,“创新到底怎么做,只有市场的参与方才能决定,条例进一步规范监管,也可以使期货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他说。
  此外,条例为进一步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利于整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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