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天(10月19日)通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式将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大集合可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在扩大投资范围方面,《办法》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集合计划将允许投资融资融券
《办法》扩大了资产运用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等。
《办法》调整了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可在投资者间转让
《办法》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同时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此外,删除《集合细则》“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规定。理财产品是否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终止应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和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