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业偿付能力整体充足 风险控制良好
2012-10-18   作者: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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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监会披露了2012年第二季度保险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的总体情况。评价结果显示,近年来保险业风险不断化解,偿付能力整体充足,风险控制良好。
    2008年底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以来,在全球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和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保险业风险状况不断改善,一些长期存在的行业风险得到逐步化解,保险监管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和“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数量呈下降趋势。2008年第四季度保监会第一次开展分类监管评价时,C、D两类公司分别为11家和5家,合计占保险公司总数的16.5%;2009年和2010年C、D两类公司基本维持在8家和7家左右,2011年C、D两类公司数量分别降至7家和3家;今年二季度末,C、D两类公司分别为9家和2家,合计占保险公司总数的10.6%。随着C、D类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化解,预计今年年内C、D类公司数量将大幅下降。二是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数量逐年减少。2008年末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为13家。2009年末至2011年末,不达标公司数量不断下降,分别为8家、6家和5家。到今年第二季度末,不达标公司数量进一步降至2家。上述两家公司已确定了偿付能力改进计划,目前正在实施中,近期偿付能力将重新达标。三是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资金运用等其他方面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近两年,没有因为公司治理、内控、合规方面存在较大风险而被评为C、D类的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除个别公司外,绝大多数公司的风险较小。
    保监会现行分类监管评价体系以风险为导向。对法人机构,主要评价其偿付能力风险、资金运用风险、业务经营风险以及公司治理、内控与合规风险;对分支机构,主要评价其业务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和内控风险。通过全面评价风险状况,按照风险从低到高,每个季度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并分别实施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近年来,通过分类监管制度,保监会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一是分类监管制度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提高了监管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执行力,提升了监管效率,形成了监管合力,有效识别和化解了各类风险隐患。二是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根据其产生问题的原因,依法采取责令增资、停止新业务、停批分支机构等针对性监管措施;对预计偿付能力可能不达标的公司,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促使公司积极改善偿付能力。三是积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公司创新资本工具,引导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次级可转债等多种手段补充资本。2009年至今,行业共发行次级定期债务1702.72亿元,有效缓解了行业快速发展与资本需求之间的矛盾,增强了行业资本实力。四是大力规范市场秩序,保险公司恶性竞争明显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得到进一步的遏制。五是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盈利能力。六是各地保监局积极开展分类监管,根据保监会统一标准,定期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风险、内控风险、合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层面的各类风险。
    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改进分类监管标准和运行机制,将分类监管纳入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第二支柱”的建设规划,实现保监会机关和保监局分类监管的上下联动,发挥分类监管的风险综合评价功能,更全面、更客观、更科学地识别和监测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提高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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