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破“先污染、再治理”的传统环保路径,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中,除了运用行政力量之外,必须借助市场机制取得实质性突破。记者近期在湖南、湖北采访中了解到,两省通过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流域生态补偿等措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在超额完成国家“十一五”减排任务后,保持持续下降。而未来需要在排污权交易方面加以突破,才能真正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企业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
以利益补偿机制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已进入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污染事故已经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为了打破“企业排污、群众受害、政府担责、全社会埋单”的恶性循环,湖南省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力推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
2008年9月,株洲市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污染了附近村民的土地。上门要求赔偿的人越来越多,赔偿预算越来越大,企业开始感到手足无措。但万幸是,昊华化工办理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介入,邀请权威专家开展污染影响责任和赔偿额度认定,获得了村民和企业双方的认同。昊华化工也成为我国获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的首家企业。
湖南省环保厅一位干部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引入,使市场分担了企业、政府的环境风险,进一步保障了公众权益,也为企业和政府合力治污提供了动力。
长沙市环保局还发布了国内第一部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办法,首次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界定,要求一、二类环境风险企业应当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三类企业则酌情购买。截至2010年10月,全省已经有279家(次)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
武汉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六大领域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武汉市发改委宣传处处长程蕾介绍,为推动“绿色保险”制度,武汉市每年设立400万元财政专项补贴给投保企业。对高科技企业给予高额保费补贴,近两年保费补贴额度均在保费的70%以上。目前,投保企业累计金额超过1亿元。
上中下游利益不一致、各方环保积极性不高,一直是困扰流域污染治理的一大难题。湖南省在湘江流域治理中,在实行流域全面综合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开展了湘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制定出台《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对流域内51个市县实行省级财政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下游对上游水资源保护进行补偿”“上游对下游超标排污或环境责任事故进行赔偿”的双向责任机制。
排污权交易机制催生治污新动力
近年来,湖南、湖北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环境治理的同时,也充分借助市场力量,推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一方面增加了政府治理污染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增强了企业自觉减排的动力,推动其真正成为治污的主体。2008年底,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挂牌成立。十余家企业参加了交易所首场排污权拍卖会,52吨化学需氧量和261吨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成功拍卖。湖南省环保厅厅长蒋益民说,这标志着湖南省环境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拉开序幕。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将有望取代政府成为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的主体,并将对自身的污染排放行为做出选择。
为了界定排污权,湖北规定,2008年10月后由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有偿分配。各企业若超标排放,则需购买排污指标,若通过清洁生产或污染治理减少排污,可转让节余排放指标获取市场收益,也可自行储备。
2009年3月,湖北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了首场排污权交易,成交排污权413吨,成交额96万元。目前,二氧化硫价格已由2009年初的4020元/吨升至最高9840元/吨。武汉光谷联交所董事长徐春江认为,排污权交易价格的攀升,表明其价值开始显现,市场开始表现出对排污权的需求。去年11月,湖北省排污权交易范围扩大到地市级审批项目。湖北省环保厅明确,国家、省、市(州)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新增年度排放许可量,均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排污权交易仍存三大难题
目前,湘鄂两省正以排污权交易为契机,进一步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企业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但相关专家认为,当前全面推广铺开排污权交易,尚需解决三个难点问题。
一、受让主体范围较小,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新修订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将排污权交易受让方扩到市州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扩”建项目,但县(市)审批的项目仍不在此列。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张杲说,很多项目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审批权层次的不同直接影响排污权交易,有些企业感觉自己很“委屈”。
二、现行单价竞价模式易造成不公平。目前拍卖采用的英式拍卖仅考虑竞拍人的出价,而不考虑竞拍人所需排污权数量,这造成需求量小的买家往往不在乎价格,导致价格异常上涨。建议随着排污权交易活跃,可考虑采取符合标的物特点的多种拍卖方式。
三、由环保部门出让排污权易引发社会质疑。试点初期,排污权交易出让的排放削减信用是由政府以奖励形式回购的、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减排量,由环保部门代表政府出让。但长期由环保厅扮演出让方,易引起社会对政府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目的的质疑,影响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