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中院法官受贿30万 银行讨债无果案外人财产却遭查封
2012-09-25   作者:李海洋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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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河南濮阳市分行讨债10年未果,濮阳市中院却查封案外人濮阳市现代园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61.3亩土地。被查封土地经多次流转变身成为濮阳知名楼盘。图为在案外人遭查封土地上建设起来的濮阳知名楼盘“濮上名家”。(中国商报记者李海洋/河南濮阳摄影报道)

  A负债却查封B的土地,B的土地被莫名交由C去开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导执行的一起讨债官司历经十年,最终导致被执行人A、案外人B、债权人D均以激烈方式抗议、举报,且在各级领导的关注下,仍未能解开其背后谜团。

  2012年9月位于河南省濮阳市黄金地段的“濮上名家”楼盘即将开售,售价或许将创下濮阳市房价历史新高。“濮上名家”开发商吕登森也因此成为濮阳商界热议的人物,尤其是关于他取得“濮上名家”这块土地的过程,更被传得神乎其神。濮阳市坊间传闻,吕登森以零成本取得“濮上名家”楼盘用地,背后争议引起高层关注后却不了了之。

  据知情人透露,该地块在过去十年深陷一起执行案中,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一致向濮阳市中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甚至濮阳市中院执行局负责该案执行法官郝跃峰向河南省高院调查组自认受贿30万。一个原本就存在诸多争议的执行案,在地产商人吕登森介入后,变得更加复杂。

  银行讨债陷泥潭

  2012年5月21日,农业银行濮阳分行致信濮阳中院,对该行申请执行的“追债”提出异议,并希望能够及时叫停“濮上名家”地产项目。与此同时,被申请执行“还债”的一方,也早在一年前便极力要求法院叫停该项目。

  什么样的官司,会让债主和被执行人都要求法院叫停一个地产项目?

  这是一起讨债官司。判决书显示,濮阳中院判处濮阳现代物业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濮阳现代集团)向农业银行濮阳京开大道支行、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南乐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支付本金及利息7497.5万元。

  2003年6月27日,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濮阳中院公告查封了目前“濮上名家”所在的61.3亩土地,并开始公开拍卖。但由于,由于该地块实属案外人中港合资公司濮阳现代园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苑大酒店)财产,在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拍卖被濮阳中院执行局中止。

  濮阳现代集团欠债被执行,为何案外人林苑大酒店财产遭查封拍卖?

  案外人林苑大酒店财产遭查封后,引起全国政协委员曾文仲和多家媒体的关注,希望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可以做出合理解释并拿出法律依据。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其执行依据为,1993年4月20日濮阳现代集团与濮阳开发区规划局签订的使用权合同。并宣称案外人林苑大酒店的港方出资股东——香港太平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在前者注册时,后者并未在香港注册,因此认定林苑大酒店实为濮阳现代全资公司。

  港商方面则出示了诸多证据反驳,财政局出示的土地出让费交纳证明、国土部门的土地征用批复,均确认该地块拿地方为林苑大酒店。而法院作为执行依据的那份合同,其真实性令人惊诧。知情人介绍,濮阳现代集团注册资料显示,工商资料显示其成立时间为2003年5月27日,整整比合同晚一个多月。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何来合同与公章?

  此外,港商方面出示证据显示,当初在获准成立合资的园林苑公司时,濮阳当地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将其全称“赛法特属下香港太平洋发展有限公司”在相关资料上全部标为“香港太平洋发展有限公司”。为此,港商不得不返回香港进行一系列变更,从而出现了香港太平洋注册时间晚于园林苑的现象。

  有趣的是,在港商大量证据反驳濮阳中院执行依据有误后,濮阳法院开始沉默。而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三家债主,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十年后的今天,仍未能要回钱来。

  案外企业遭转移

  港商提交诸多证据,旨在证明其案外人身份,其61.3亩土地不因遭到濮阳市中院执行局查封。濮阳市中院法院对港商提出的执行异议无动于衷,不理不睬。在查封多年后,濮阳市中院解封该块土地,并将其交由吕登森开发。

  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来自法院及相关部门的资料显示,濮阳现代集团法人代表张实真在2009年8月5日与濮阳市常青陵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登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前者手中园林苑公司75%的股份中50%转让给后者(作价2300万)。协议中还规定,由于吕登森握有50%股份,而张实真与港商各持有25%股份,故而由吕登森担任董事长,张实真与港商则保存公章、证照。

  据港商与张实真均向记者叙述:由于土地被查封,且林苑大酒店为执行濮阳现代集团债务案外人,故而这一变化实际由濮阳市中院执行局主导下进行。“我过去根本就不知道吕登森,是濮阳市中院执行局介绍来让我们合作的。”张实真告诉记者,他没想到一场噩梦由此开始。

  截至今日,吕登森也未向张实真支付协议中规定的款项。而吕登森的“濮上名家”却已开工建设,且林苑大酒店实际控制权也被吕登森所掌握。

  据港商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濮阳现代集团在2010年时被变更为濮阳现代商贸服务部,张实真质疑该变更手续合法性,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其后,林苑大酒店的公章在2011年8月17日被吕登森登报宣布遗失,随后进行补办。吕又于2011年9月27日借助补办而来的公章,从濮阳市工商部门获得林苑大酒店营业执照副本。

  在此过程中,张实真与港商在吕登森对公司公章“登报遗失”的次日,即向濮阳市公安局、工商局、商务局澄清该公章及相关证照实际根据公司章程,由他和港商保存,并不存在丢失的情况。但这一声明似乎完全没有引起注意,濮阳市相关部门随后为吕登森办理了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手续。

  2011年3月4日,由于债权人及张实真、港商的不断维权,上级部门介入调查,濮阳市中院突然发出针对林苑大酒店名下地块“暂停开发,保持现状”的通知,但私下却将查封扣押的土地证交予吕登森继续办理开发手续。

  受贿背后藏隐情

  此事引起全国政协委员曾文仲的高度关注,其后此执行案引起河南省高层重视,并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查办此案。

  2011年9月初,河南省高院成立5人调查组,前往濮阳展开调查。但开始调查后不久,一直参与该执行案的濮阳中院执行局法官郝跃峰便向调查组称,他曾在2009年时受贿30万元,并称行贿人为张实真,那笔钱他不久后交给了吕登森。

  张实真则向记者证实,他当时在深圳迎来了调查组成员李智刚等三人,对方称郝跃峰与吕登森均已交代上述内容,并希望他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我这辈子从来没那么愤怒过,我完全没做过,完全不知情,我怎么积极配合调查?难道我要配合郝跃峰和吕登森陷害我自己?”张实真回忆当时情景说,他那天由于被要求接连近8小时接受询问,身体出现不适,调查组则于次日离去。

  记者近日从河南省高院证实,由于吕登森在后期不再配合调查组接受调查,关于郝跃峰自认受贿30万事件迄今无任何结论,目前此事已交由省纪委查办。而濮阳市中院则证实,郝跃峰已于今年3月调往老干部处,属正常工作调动,并未受到任何惩处。

  张实真说,他怀疑这是一次精心策划的自杀式袭击——如果郝跃峰所说的是事实,那么他为什么会在受贿后将钱交给吕登森?为什么在受贿两年后才承认?这两年中吕登森拿着这30万又算是什么情况?

  真假会议纪要之辨

  太多疑问组成的谜团,让维权各方备感失落。而张实真面临的谜团似乎更大——1996年,他受当地政府之托修濮鹤高速路(濮阳至鹤壁),他在获得所有批文并投入1.5亿元包含征地、拆迁、设计等项的前期费用后向银行借贷,由此才有了本文所述的执行案。

  不过当年在获得银行贷款后不久,他便被当地警方控制,羁押两年后以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分别判刑4年和2年6个月,高速路项目也在这一过程中被他人“接手”,并于2004年建成通车。

  关于这笔债务,濮阳市政府曾于2000年1月召集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银行、张实真开会研究,并确定此项债务的偿还办法为:先用部分“前期费”偿还部分债务,待张实真的高速路项目运营有收益后开始清偿剩余部分。

  但在法院后期办案中出示的一份当时会议纪要却称,“除用该公司现有能力偿还部分外,以后该公司高速路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应首先用于偿还债务。”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偿还的范围及时间。前一种表述来自张实真提供的会议纪要,而后一种则来自法院提供的会议纪要——这便产生了关于这次会议纪要的真假之辨。法院的那份会议纪要显示印发65份,但却没能在与会单位找到第二份,而张实真却在与会单位找到了另一份完全一致的会议纪要。

  张实真说这是一次完美的拆谎,但在他的维权路上,似乎还有许多真真假假的谜团需要拆穿,比如受贿事件、比如那条公路的归属……

  9月20日,中国商报记者从濮阳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相峰了解到,法院目前仍在试图调解多方,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记者手记:

  “银行讨债十年未果?商人被指零元拿地?涉事法官自认行贿?”采访中,记者脑海中不断闪现出这些问题。“银行、商人、法官”这三者原本不该有直接关联。是何原因?将这三者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呢。

  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为何会被地产商人零元拿走?涉事法官又为何会自认受贿?随着采访调查的深入,事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但让记者不明白的是,银行十年没有追回国家造成的损失?为何没人担责?被联合开发的查封土地的收益本应偿还银行债务,为何银行分文没有?而法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本应知法、守法。却在省高院的调查组面前主动承认受贿30万,这30万不是交到上级组织,而是两年前放到和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开发商手里。即便如此,受贿一事好像对法官毫无影响。此案也至今仍成为“糊涂案”被搁置了。(中国商报记者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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