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基金修法将加强持有人保护
2012-09-24   作者:记者 潘清/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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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内地基金市场不断发展,持有人利益保护日益成为热点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23日在上海表示,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加大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吴晓灵是在当日举行的“2012中欧-华安锐智沙龙”上作上述表示的。过去四年中,吴晓灵一直致力于组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目前,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审。
  吴晓灵表示,此次修法中,对于公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区分公募和私募基金行为等途径实现。
  吴晓灵表示,鉴于公募基金参与者众多,此次修法将持有人大会的“门槛”由原先的50%降至1/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基金份额低于1/3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5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
  吴晓灵表示,目前内地基金产品主要为契约型基金,这种方式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完善。此次修法将通过引入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在中国语境下分别称为“理事会型基金”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以增加对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其中前者由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后者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无限责任人。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行为。其中,公募基金除完善持有人大会相关制度外,还对信息披露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吴晓灵表示,过去几年内地私募基金获得了较快发展。此次修法,将通过明确私募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豁免条件下生存,为其提供作为金融产品的法律地位。
  在吴晓灵看来,由于中国内地缺乏“财团法人”的概念,投资基金作为资金集合难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诉讼权时遇到障碍。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实质上赋予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但她同时表示,要让基金管理人真正行使诉讼权,仍需要《民法通则》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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