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商品住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参加展销、宣传活动
2012-09-21   作者:李俊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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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房管部门近日发布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和宣传活动,不得在现场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或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按照规定,凡在石家庄市筹办房地产交易展示(销)会的单位,应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房管部门备案。主办单位应在展示(销)会开幕15日前,将参展企业名单及资质情况报到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提供参展项目经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政府部门审批的文件资料。未经审核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参展。
  参展企业应在展台前将企业资质、参展项目审批文件等内容予以明示,对未按照要求明示或内容虚假的,主办单位应予以撤展,否则须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还明确,参展企业在进行企业形象展示时,不得含有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项目信息。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国家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如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房管部门将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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