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药业”)重组的关键期,一桩围绕天方药业的投资者维权索赔案却在法院开庭审理。尽管天方药业称该诉讼对重组事项不存在影响,但业内人士认为其结果和舆论影响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这一重组施压。 今年3月份,一位投资者以财政部发布的一份会计质量检查公告为依据,以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为事由将天方药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共计60.4万元。 对于投资者的诉讼,天方药业在7月27日的公告中称“对原告姜桂英恶意诉讼的行为保留追诉的权利”。9月5日,这一案件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采访发现,在一系列纷繁复杂的证据中,目前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财政部及相关专员办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象究竟是谁?二是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显示,2010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114户企业的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天方药业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现息787万元;以假发票列支费用79万元;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在无发票的情况下,列支销售服务费2978万元;将公司资金255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少缴各项税款131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代理律师王智斌说,根据财政部公开信息显示,被处理决定的对象应该就是天方药业,因公司“虚假陈述”和没有及时信息披露,原告姜桂英在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27日的因果关系股19.75万,按照买入和卖出的均价估算,损失50余万元。 对于这一点,天方药业给予了完全不一样的说辞。公司表示,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认为“将公司资金255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是“公款私存”,违反规定,从而做出“罚款3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但这一对象是天方药业下属子公司天方中药,而非上市公司本身。另外,针对其余检查结果,专员办提出的要求是“责令其认真整改,调整会计账务,补缴相关税款”,均属于行政处理而非行政处罚。 “财政部的公告比较笼统,没有具体区分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而在正式查处文件中对于3万元处罚对象表述得很详细,应该是天方中药。”天方药业代理律师张洪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另外,张洪明还强调,子公司的“公款私存”行为并没有影响天方药业对外公布的合并财务报表,简单理解就是子公司将一笔货币资金放错了地方,尽管违规,但并没有“流出”体外,所以上市公司反映的数据依然是真实的,因而不涉及“虚假陈述”。 记者从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在姜桂英的维权行为被天方药业称为“恶意诉讼”并公开其住址后,一度引发众多投资者的不满。事务所也因此接到了其他投资者提供的天方药业其他方面的问题,经过汇总后,由代理律师一并向证监会递交了举报材料。 记者所获得的材料显示,除了上述起诉案中涉及的财务问题外,还指出天方药业瞒报重大项目、新药销售收入数据或存在重大不实、涉嫌未就重大市场传闻及时披露信息、公告避重就轻误导投资者、募投项目存在终止可能的情形后未及时公告等内容,一共10项。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根据观察,上市公司在重组整合或其他资本操作的敏感期间,往往会出现比平常多的举报材料或是诉讼等“困扰”,虽然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的确不排除上市公司因本身行为不规范,而最终耽搁了这一进程。 “天方药业的案件目前还未最终宣判,其结果和舆论影响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这一重组施压。”上述分析人士称。不过考虑到证监会经常接到诸如此类的举报内容,以及之后在上市公司所处地正式介入调查时,会遇到很多压力,目前也难以预判其最终结果。 记者采访发现,随着这一事件的不断发酵,申请维权的投资者还在不断增加,目前已有近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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