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补充预披露,以下简称“新招股说明书”)。该IPO文件首次披露了“黄建华案”的具体情况,并坚称此案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但有法律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黄建华案”有可能对秦皇岛港产生不利影响,投资者应给予高度关注。
原董事长受贿被判死缓
2012年6月25日,证监会披露了秦皇岛港招股说明书。这份IPO文件对公司原董事长黄建华因受贿罪被批准逮捕一事只字未提,因此遭到外界诸多非议。有法律界人士公开表示,由于“黄建华案”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数据、治理结构和业绩等产生不确定影响,秦皇岛港避而不谈,可能涉嫌披露不全,是对广大投资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而在新招股说明书中,用了相当多的篇幅详细介绍“黄健华案”的具体情况。据新招股说明书披露:黄建华原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于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担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河北港口集团组建后,黄建华不再兼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也不在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010年12月4日,河北省国资委宣布黄建华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双规。2011年2月13日,黄建华因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2011年11月3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建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23余万元、美元共计11万元,认定黄建华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黄建华已按判决结果接受处罚。
新招股说明书还介绍,黄建华利用其2002年以来担任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包括对集团公司重大资金运用、关键管理决策、港口业务经营、人事任命等)的便利收受贿赂。其主要犯罪事实包括:收受贿款、房产,为个别企业和个人承揽港口工程、软件升级等业务机会提供便利,包括收受某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在北京购置住房一套,为其2008年在黄骅港建设项目中标提供便利;收受房产、装修款及贿款,为个人在秦港集团2007至2008年对下属辅业资产改制时受让北方化肥配送有限公司、方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改制企业股权提供便利,并造成大额国有资产流失;收受房产、贿款、字画等,为某企业、个人在港口物流、装卸等方面提供便利。
新招股书坚称“无影响”
不过,对于黄建华的种种行径,新招股说明书却坚称,“报告期内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未受到负面影响”。新招股说明书解释,“黄建华案属其个人违法违纪行为。黄建华违规事件发生后,本公司积极配合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本公司未收到相关司法机关要求本公司参与诉讼的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书,亦未因黄建华案受到任何处罚”。
新招股说明书还指出,“黄建华案发后迄今,本公司时任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或因本案而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任职资格未受到影响。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参加各项会议、主持相关工作,能够正常履行职责”;“黄建华违法违纪事实主要发生在2009年之前或不涉及股份公司,未对本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虽然黄建华个别违法违纪行为所涉及的资产或业务延伸至2009年之后的股份公司,但并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直接损失”。
投资者质疑其“被动澄清”
尽管新招股说明书表示,“黄建华案”对公司不构成影响,但很多投资者却对这样的说法不买账。一家券商高管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董事长被捕在上市公司中已屡见不鲜,势必会对公司的管理结构、资产情况和发展路线产生巨大影响,短期内很难消除。但秦皇岛港却坚称“黄建华案”对公司的经营和治理结构均不构成影响,这让人无法认同。“事实上,从此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黄建华案’的细节看,黄建华在收受贿赂后,为个别企业和个人承揽港口工程大开方便之门,从以往的案例看,这种行为均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伤害。”该人士进一步说明。
另有投资机构法务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早在2011年11月3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认定黄建华犯受贿罪,并依法判刑。但在6月25日披露的原招股说明书中,对此事却只字未提,这不但有悖于证监会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秦皇岛港对此事“心虚”。“如果真的全无影响,就应在第一时间予以披露,而不是在备受外界质疑后,才被动地做出澄清。”该法务人士这样表示。
对于投资机构的质疑,记者试图联系秦皇岛港,对“黄建华案”做进一步了解。但截至发稿时,新招股说明书给出的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