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近日出台《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廉租住户如出现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等七种情形之一,将被取消承租资格,收回配租住房。 济南市规定,廉租住户将被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包括: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改变实物配租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交纳租金的;经书面催告后2个月内仍不办理入住手续的;经书面催告仍不按时提供资料进行年度复审的;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的。 根据办法,被取消承租资格的住户应当在接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资格退房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承租的住房退回。逾期不履行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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