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满足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设过渡期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及逆周期资本计提规则将另行规定
记者从商业银行了解到,为稳妥推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实施,近期,银监会起草了《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下发到国有、股份制、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征求意见。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其中,对于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6%、8%)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要求不设过渡期。而所谓的过渡期安排,是指对于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过渡期安排,商业银行应满足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即:2013年,商业银行的储备资本提升0.5个百分点;此后的5年,每年提升0.4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5%。《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法人、集团口径同时计算资本充足率并满足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集团和法人口径计算2012年底的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过渡期内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达标标准,并应维持达标水平;未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过渡期内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下降,并应按照分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制定资本规划,在过渡期内逐步达标。
商业银行还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计提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此外,《通知》表示,关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及逆周期资本计提规则将另行规定。此前,有消息人士透露,五家大型银行无疑将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此外,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还会将银行的资产规模等可以量化的因素作为标准。
按照《通知》的规定,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于并行期内遵守《资本办法》关于资本底线的要求。据了解,目前包括五大行、招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已经提交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划。但业内人士也坦言,采取高级计量方法对于银行资产质量要求非常高,在不良贷款大幅反弹的情况下,采取此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可能反而会受到负面影响。
监管部门希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资本充足情况,制定过渡期内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并于2012年11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