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医患自行协商有违民事自治原则
2012-09-04   作者:周义兴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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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8月30日实施的《关于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第四条特别指出,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医患纠纷,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可以前往所在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不难看出,上海市司法局这次在《通告》中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的医患纠纷作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的特别规定,可能是源于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的意图。不过,这条禁止性条款,或许有违民事自治与契约自由的原则。
  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经中立第三方调解程序解决,还有就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现行平息民事纠纷的实践中,之所以会把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置于优先位置,并对此确立了民事自治与契约自由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自行协商不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节约社会成本,而且还因为选择何种途径来解决民事纠纷更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禁止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违背了民事自治与契约自由的优先原则。 
  就保护当事人正当民事权益要求讲,这次上海市司法局《通告》,一是可能为了防范“医闹”,二或许是为了防范医疗机构在纠纷解决时的无原则退让。如果说,超过3万元索赔金额的医患纠纷可能会存在问题,并进而会影响医疗机构利益,而需要行政对纠纷解决途径给予一定干预,那3万元之下就不存在同样问题,就不需要行政对纠纷解决途径进行干预吗?这样的行政思路不仅有损医患纠纷调解本身所应具备的“中立”公信力,而且可能会损害患者作为弱者一方的正当权益。
  所以,面对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上述《通告》,需要说的是,为了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所有公信力的确立,为了公平保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还是要尊重民事自治与契约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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