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融资融券”实战操作5大禁令
2012-08-31   作者:李双龙/综合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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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交易开始了,有兴趣尝试的投资者在兴奋的同时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参与的过程中要量力而行,认真审视自身条件,谨慎操作,严格控制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各个环节的风险。尤其要关注操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力争做到万无一失。以下5大禁令初次投资者需要紧记。

  一、只能在交易所和试点券商公布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买卖

  普通证券交易下,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停牌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下投资者只能在交易所和券商公布的范围内买卖证券。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共有287只,大部分是质地较为优良的蓝筹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融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二、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根据规定,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这一点可以防止空头打压导致暴跌,平缓大量卖空对股价的助跌效应,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一规定也意味着投资者进行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三、信用证券账户资金周转受一定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这些流动性限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资金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比如投资者急需资金周转时,只有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才能提取信用账户内的全部资产。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提前做好财务安排,统筹资券使用。

  四、信用证券账户使用上有特殊限制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只能在开立券商使用。并且根据规定,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上市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融资融券也暂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五、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关联人不得参与该公司股票“融资融券”操作

  如果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试点券商将限制该投资者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试点券商也将根据客户属性及限售股解禁状态限制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相应交易权限。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要牢记这些规则,尽量避免因违反规则导致交易失败,或者因不熟悉规则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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