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让城乡居民大病治疗有保障
2012-08-31   作者:李红梅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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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了。这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新举措,对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民基本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已覆盖13亿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筹资水平较低、保障水平不高,城乡居民大病实际报销比例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大病负担仍较沉重。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全民医保制度的有力完善。这一制度拓展和延伸了基本医保的功能,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构建了多层次的全民医保体系;把结余基金利用起来,放大了基本医保的效用,使更多参保人受益,提高了保障水平;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有机结合,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使基金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控,用少量的投入换来更大的收益。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这一制度强调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了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了政府、保险机构、个人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促进了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这一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重大民生工程。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事关13亿人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方案,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采访人:本报记者 李红梅 解读人:国务院医改办主任 孙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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