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大病医保制度建设正式拉开帷幕。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民众有了基本医疗保障,而推行大病医保,就是要进一步夯实保障基础,提高人们“病有所医”的保障水平。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小病基本可保障,而一旦患了大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高,成为很多家庭不可承受之重,以至于“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并不鲜见。正如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所言:“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有必要就此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中央六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在于:既让城乡居民享有大病医保,又不额外增加民众的缴费负担。按照制度设计,大病医保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同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目前,尽管一些地方的医保基金存在缺口,但从全国整体情况看,我国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而且累计结余规模较大。与其让这部分资金闲置,不如利用其建立大病医保,与其提高民众缴费负担,不如盘活既有医保资源,让“取之于民”的医保资金更加充分地“用之于民”。毫无疑问,以不增加缴费负担为前提的大病医保对于民众是一项真正的政策利好,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和决策者体恤民情的诚意。
当然,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大病医保何时能够全面推行落实,民众何时才能真正享受到这项政策利好。从既往经验看,对民众利好的政策,往往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银来“让利于民”,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缺乏动力和积极性,使得不少对民众利好的政策“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就大病医保而言,这次中央政府充分放权,除了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具体实施办法交给各地自行筹划。这固然是基于各地情况迥异,不便“一刀切”地考虑,但同时,假若政策缺少“硬约束”,难免有些地方会以各种缘由一拖再拖,甚至让这项利民政策变味、走形。因此,在放权给地方的同时,推行大病医保至少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即中央有关部门明确各地全面推行大病医保的最后时限,将此作为一项硬性规定,以督促各地尽快落实到位。在某种意义上,让大病医保制度早一天落地,就能避免很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甚至可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时不我待。
同时,希望各地政府对推行大病医保的态度,不是消极迟疑、相互观望,而是相互“攀比”,比一比哪个地方更早推行并落实到位,比一比哪个地方保障水平更高、保障范围更广,比一比哪个地方报销门槛更低、报销手续更科学便民。当前,很多地方都把增加居民幸福感作为政府工作目标,民众“幸福指数”逐渐成为各地政府着力比拼的一项政绩。显然,让人们“病有所医”、大病亦有保障,是增加居民幸福感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提高民众“幸福指数”不可或缺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