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方案可由全国人大制定
2012-08-29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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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历时八年的争议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望在今年10月推出。据悉,国家发改委已经完成了《方案》初稿的起草工作,目前正在深入征求部级以上官员对《方案》的意见。
  收入分配方案的“降生”路径,与医疗改革方案和教育改革方案一样,从部委牵头制订,到征求意见,再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就算履行完成了各项程序。可是,通过这个传统固有套路出台的重大公共政策,其弊端也暴露无遗,既不能摆脱方案部门利益化的影子,也没有足够的权威性,既在推行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阻力,又容易半途而废。
  实际上,收入分配方案在“降生”前,还应再走一步,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宪法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等。现实中,公众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关注颇多,却很少关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当然,这项权力未被人们关注,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较少有关。 
  显然,收入分配方案,作为合理调整全民利益的典型重大事项,不应绕过全国人大审议这一重要环节,应当让方案在国务院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倘若获得通过,既能让分配收入方案从公共政策层面,走进立法层面,也能使涉及全民利益的改革方案具有国家法律的内核,不仅会让收入分配方案更具有权威性,而且也让方案拥有法律强制性。
  为规避部门利益被人为地“加载”给方案,最大限度地消除部门立法倾向,收入分配方案能否改变一下起草模式,由国家发改委领衔“主演”,改为由让全国人大通过,或让国务院法制办担当主力,由专家学者组成起草班子。在制定过程中,不仅让职能部门参与其中,也应让各行各业的普通民众有说话机会,从而搭建一个利益相关方能充分博弈的平台,以防止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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