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确保更多农村学生在校吃上营养餐,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文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8日表示,这份名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主要从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四个方面,对该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
2011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由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该计划实施以来已直接惠及2600多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而且围绕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的配套就餐条件、管理和服务均需要资金支持。
据介绍,《资金管理办法》除明确提出对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所需的营养膳食补助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提供支持外,还明确了配套工作所需资金的来源和要求。
《资金管理办法》指出,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安排专门经费支持国家试点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或配备必要的餐饮设施;地方财政要统筹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关资金,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
此外,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资金管理办法》还强调,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鼓励开展地方试点工作,中央财政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另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保证资金及时下达、拨付到位,《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经费管理部门拨付资金的程序,并提出了时限要求,指出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于每年9月30日前和6月30日前分两次拨付。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此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