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告别财政养老 四类人获豁免权
2012-08-28   作者:卢丽涛 杨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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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起,深圳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下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将告别财政养老,执行“社会养老保障+职业年金”的新制度。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翟玉娟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改革并无太大意义,只是前期聘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障改革的一个配套。这一系列养老保障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公务员内部有无改革决心。如果不能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将降低深圳对于人才的吸引力。

  具体管理办法待出台

  常设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医生等职位,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例较高。
  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新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基本与聘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障标准相同,包括三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为缴费工资的18%,单位缴10%,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月工资总额的8%(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9%)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
  按照缴费比例测算,新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度养老金约为缴费工资的28%,与双轨制下的养老保障相比,待遇有所下降。据翟玉娟称,“双轨制”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0%~80%。
  此前,几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聘任制公务员都表示,因为离退休时间尚早,他们对退休后的待遇并不关心,反而更关注职业上升空间。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后,可以跟随职业变动而流动,并无不妥之处。相比之下,他们更关心职业年金将被如何管理,在需要时是否可以从账户上支取。
  与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一样,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职业年金管理办法也尚未出台。《试行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下称“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应当委托专业投资运营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有关投资运营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但具体规定何时出台目前尚无时间表。

  四类人排除在外

  深圳市于4月19日颁布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2010年7月13日后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新的养老保障制度领取养老金。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翟玉娟表示深圳市上述规定是明显的“溯及既往”,必须予以修正。
  8月23日,深圳市第二次发布试行办法,将实行时间从2010年7月13日改为2012年8月25日,同时四类新聘人员排除出实行范围,即按照原有退休制度规定领取退休金。
  四类新聘人员包括,深圳首次接收并安置在常设岗位的军转干部;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到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直接交流到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
  对此翟玉娟认为,上述四类人员不适用于该办法毫无依据,这是有针对性地保护一些群体。
  对于为何将四类新聘人员排除在试行办法之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说明,本报记者已按照其要求将采访提纲发至该局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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