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对景区门票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明确了旅行社甩团应负的责任以及违反合同后果处理规定。 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部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旅游法草案还对旅游安全作出一系列相关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旅游法草案还规定,强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将被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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