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推出 转融资试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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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公司发布业务规则 交易所发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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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8 作者:记者 刘振冬/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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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7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同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根据工作安排,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先行启动转融资试点。 沪深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上交所规定,融券借入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深交所规定,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出借人单笔出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办法规定,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五个档次。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据悉,目前,转融资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华泰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信证券11家证券公司已陆续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签署转融通业务合同,开立了相关资金与证券账户,开始进行担保品划转,并提交了开展转融资业务和授信额度的申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授信申请和评估工作流程,已经确定了11家证券公司的转融资授信额度,并已将业务资金划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转融资业务相关的清算交收系统和保证金委托管理系统已启用。 业内人士表示,融资融券本身是一种促进市场效率的金融工具,它对市场长期趋势的影响是中性的;不但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反而可以减少市场的大幅波动。而转融通的意义则在于进一步降低融资融券的成本,提升信用交易的规模。目前,A股经过持续下跌之后,一些行业和板块的长期投资价值已经逐步显现。转融通推出后,对于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促进社会资金合规入市有着长远的积极意义。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以来,融资的规模一直超过融券规模。截至2012年8月15日,沪深两市累计融资交易13941.62亿元,融资交易占比为87.87%,是融券交易的7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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