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收购公司全柴动力的投资者,如果熔盛的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失,可以依据证券法第214条规定要求赔偿。——严义明
8月22日,熔盛重工正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返还全柴动力要约收购保证金及利息。全柴动力同时宣布,公司股票自22日起复牌。但因受到熔盛“确定中止”收购影响,刚复牌就跌停。
8月21日,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联合公告,熔盛重工已于8月20日从证监会取回收购材料,全柴要约收购计划不再实施。熔盛重工总裁陈强表示,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的5.24亿元应该可以收回。“另外6.3亿在政府产权中心,我们还在跟政府积极沟通。”他特别强调,“这6.3亿不是赔偿金,是保证金。但6.3亿元能收回多少,目前还不好说。”
上海知名律师严义明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证金拿不回来。保证金放在哪不重要,重要的是为什么做出保证。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之间应有协议,协议的成立促使前者将5.24亿元资金交由产权中心。实际上保证金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协议的履行,最终仍会根据协议约定,决定最后是否全额赔偿后者。”
此前媒体报道全柴动力股东提供的转让公告也证明了这一观点,“转让公告特意强调了竞买保证金在协议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款项,同时也特意强调了为保护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当出现买方毁约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
而至于有律师认为,熔盛重工尚未发出要约,还不是要约收购人,因此其并没违约的说法,严义明并不认同,“还是存在违约的可能。按惯例,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应有协议。既然协议依然生效,即使合同未成立,前者仍需履行合同义务,需诚实对待要约及履行要约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也表示,可以追究熔盛重工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论全柴动力还是投资者都可以提起缔约过失的诉讼。严义明也认为,投资者购买股票皆以信任要约收购为前提,如此造成的损失,熔盛重工理应承担。“作为被收购公司全柴动力的投资者,如果熔盛的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失,可以依据证券法第214条规定要求赔偿。证券法第214条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