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熔盛重工案最终以熔盛重工“爽约”告终,8月18日与20日,全柴动力连发两公告:熔盛重工8月17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全柴动力因媒体报道需澄清停牌。
在熔盛重工明确中止收购全柴动力后,除兴业全球、宁波宁电等机构已经准备委托律师以涉嫌虚假陈述、违约等案由起诉熔盛重工外,一些个人投资者也在寻求通过信访等方式维权。最新消息是证监会已经正式受理熔盛重工涉嫌虚假陈述的调查,并表示将在60日内给出调查结论。
作为A股首例要约收购中途爽约案,尽管有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熔盛重工自身经营出现困难等客观原因,考虑到市场诚信建设和“此风不可长”,如果不出意外,行业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方面将很快就熔盛重工是否涉嫌虚假陈述、违约给出答案,但司法上的证券民事赔偿之诉,则尚存处罚前置等诸多体制要素障碍,要真正执行到位还需时间和有关方面依法从严管束市场的决心。
根据《证券法》第214条,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从该法条规定看,并不能直接认定熔盛重工的上述中止收购行为存在虚假陈述或其他依法可以处罚的行为,譬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行为,要认定熔盛重工存在法律过错,还必须由监管部门结合全柴动力与该次收购相关的历次信息披露行为,及其实务上熔盛重工是否存在故意延缓收购或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并结合《证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有约束力的法律判断。
从熔盛重工收购全柴动力的整个披露过程和其披露的事项看,其的确存在很多涉嫌虚假陈述和故意延缓收购损害投资者的失信行为的疑点,譬如在2011年8月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要约收购批复文件后,没有及时向证监会呈报包括上述资料在内的进一步补充资料,公告时间节点被指出现股价异动等。不过所有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尤其是中国证监部门,根据调查作出结论。
联系到当下证券监管部门正在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全面实施为契机,完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法律基础,全方位强化“提高失信成本和代价”为中心的对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约束机制,公众有理由相信,证券监管部门会给全柴动力所有投资者一个公正、合理的调查结论,进而为投资者的进一步维权譬如展开大规模的民事赔偿之诉扫平道路。
事实上,考虑到A股市场“诚信立市”的现实需要,以及A股市场尽管已经市场化色彩渐浓但行政监管仍占重要地位的国情,目前类似熔盛重工中止要约收购的做法,除非其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合理原因,否则为避免出现其他公司大规模复制其终止或中止要约收购的“熔盛重工模式”,熔盛重工这种爽约收购的模式是不可接受的。在证券监管流程上也是不应该被允许的,今后必须在制度上果断予以直接制止,或提供制度性的监管约束。譬如,监管部门今后应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强化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约束,对于此类要约收购案件,除非有合理的中止或终止收购原因,且对受损投资者已作出合理的补偿安排,否则证监部门应通过驳回申请撤回资料的申请或要求其提供投资者补偿方案等审核措施,来维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