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了解到,广西拟对自治区内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并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将不得上路行驶。而仅取得黄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则可能被限行。 根据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西将根据机动车的设计排气污染物限值和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没有参加环保检验,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将不能够上路行驶。而仅获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在城市范围内可能会受到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 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环保分类标志不收取费用。车主如果使用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将被处最高1000元的罚款。拒绝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车主将被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自治区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自治区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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