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过政府采购社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正式运作。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向社会发布了第一批《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为全国首创。
据了解,5月25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根据《办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外,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如资产评估、法律援助、公益服务、慈善救济等,以及履行职责所需服务——如法律服务、监督评估等,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移由社会组织承担。
据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划分为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两大类。相应的,《目录》划分为四个级次。其中一级目录共5项,分别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以一级目录为主干,再进一步细分为49项二级目录、262项三级目录,四级目录则由各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前三级目录自行设置。首次具体明确了在政府职能范围内哪些事项可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哪些应由政府履行。
广东省财政厅表示,四级目录由各政府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设置,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同时,本批公布目录只是第一批目录,今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