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草案再次修改 PE纳入基金法监管可能性大
2012-08-14   作者:涂艳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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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和各基金公司等代表近日召开内部研讨会,对基金法修订案进行了逐条讨论,并形成多项共识。

  ●包括:放开阳光私募基金200人的限制,将部分实际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纳入监管。

  记者获悉,就在8月5日基金法一审草案结束征求意见的当周,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和各基金公司等代表在京召开内部研讨会,会上结合前期各项意见对修订案进行了逐条讨论,并形成多项共识。而由于较之前部分内容仍有多处调整,故二审或最早在10月底进行。

  二审或在10月

  6月底,基金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第一次上会审议,而此前业内人士也预计二审最早在8月份到来。但一位参与上周研讨会的知情人士透露:“在征求意见和多次反复调研之后发现,部分条款可能面临调整,所以按照流程来说二审最早也要在10月份了。”
  据了解,法律的修订一般会经过三审通过,而每双月月底则是全国人大集中审议的时段。据记者了解,近期法工委也向各部委和相关地方部门发函征求意见,还可能到地方实地调研才能最终形成新的修改稿。
  据了解,法律的审议具体要通过几审要看具体情况,也出现过四审、五审甚至八审的先例。“如果征求意见阶段发现分歧很大,法案并不成熟,法工委的相关部门会考虑增加审议的次数。”一位法工委的相关人士介绍。私募200人限制或放开。
  据知情人士透露,上周的内部会议基本就放开阳光私募基金200人的限制达成共识,而立法的重点会放在“合格投资人”的界定和保护上。
  而此前一审时草案第104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阳光私募纳入监管后,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其法律地位得到确认,意味着没有再强制走信托通道的必要性。之前仅针对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的人数限制和信托账户的问题都将迎刃而解。”一位私募业内人士分析。
  据了解,按照此前银监会发布的指引,出资300万以上的自然人也视同法人,而法人人数则不受总人数限制,故按照目前的“行规”,其实在阳光私募行业,200人的限制早已不成障碍。
  而此前行业内普遍较为关心的信托账户开户限制,在将私募纳入监管之后也将不复存在。

  PE纳入监管可能性加大

  PE目前除了在发改委强制备案外,行业协会更是自律监管的最重要力量之一。而PE是否纳入此次基金法的监管及监管如何分工,一直是修法的最大争议点。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讨论就部分实际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纳入监管初步达成共识。
  根据草案第171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而该条也被认作是为PE监管留下了空间。
  有观点认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应不仅限于上市证券,未上市的股权也因在基金法的规范范围内。因为出资期限、税收、利润分配等各方面,这部分“类基金”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都不适应,阻碍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即便如此,在基金法二审上会的修改稿最终形成之前,还会有多次调研和研讨会对各项争议性问题进行讨论,本报也将继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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