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整顿房产中介
2012-08-10   作者:记者 杨金志 魏宗凯 孔祥鑫 刘德炳/综合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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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房产中介市场存在的乱象,多个地方积极创新管理的方法手段,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业内人士建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自去年实施后,当前宜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实现执法必严、协同监管,同时做大做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实现优胜劣汰。

  “制度+科技”加强监管

  近年来,多个地方纷纷出台房产中介领域的管理措施,并通过网上监管等科技手段加以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
  例如,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均已推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系统。今年4月1日起,南京也开始运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系统。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资金除定金外将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只有等交易完成后,二手房卖主才能拿到房款,中介公司才能拿到佣金。而此前通过中介交易时,如果房子交易最终没有实现,买方就会要求佣金和首付款,此时往往会产生纠纷。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因二手房交易资金问题产生的纠纷就多达400多链家地产南京公司市场部经理舒莉莉表示,这一措施其实就是让政府充当“支付宝”的角色。实行二手房交易“网签”后,只有经过备案的中介公司才能登录系统进行二手房交易,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黑中介”的活动,也有助于解决房地产中介吃差价、一房多卖、佣金不还等问题。资金监管系统则可以防止中介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就收钱走人的情况出现,促成合同最终成立,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业界人士建议,一些地方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系统还可进一步完善。南京满堂红房地产中介公司经纪人王静说,完成全部交易的时间由过去的三天延长到现在的至少一个月,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此外,资金托管产生了大量的现金流,本金和利息的监管、流向需要更加公开透明。
  再如,针对房产中介市场存在的“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现象,北京市从去年底开始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北京市采集了最新的存量房交易数据作为测算依据,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重新修订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并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根据规定,对于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记者了解到,采用新的价格评估方法后,动态检测系统所评估的价格与市场价已经相当接近,有效压缩了作弊空间。

  业界呼吁“执法必严”

  业内人士表示,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于去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房产中介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已经产生了积极效果,当前宜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说,《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许多条款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针对信息隐瞒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针对业务委托不规范问题,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有法可依”还须“执法必严”,防止“多头管理”变成“空头管理”。中国房产信息集团研究总监薛建雄说,目前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涉及工商、物价、劳动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对于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中介的大量个体经营户难以纳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监管范围,对于存在未备案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难以吊销营业执照,及时清出市场。
  薛建雄表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应由建设、物价、劳动、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而哪一家具体负责哪一块、如何加强协同还需更加完善。“例如,交易中假证明、假材料之所以能够蒙混过关,主要是因为主管部门和社保、税务部门没有一个很好的联系机制,缺乏共享的信息平台。”
  上海汉字地产总经理施宏叔认为,利益驱动加上尚不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中介违规行为屡禁不绝。《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最终落实,还要靠更为详细的地方细则,对于群众举报的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做大做强行业协会

  业内人士建议,在政府部门加强和完善监管的同时,还须创新房产中介行业的自律方式方法,做大做强行业协会,加快市场的优胜劣汰。
  南京市房管局中今科的负责人说,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采取的是备案制,这导致这个行业进入门槛偏低,公司规模大小不一,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中介服务成本低,一张桌子几个人就撑起了一家门店,有的门店除了进行房屋中介以外,还进行劳务中介,有的甚至还进行日用品零售。这些中介多为从事“地下”交易,给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柴强表示,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我国还未建立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协会组织,一些地方甚至连区域性的房地产经纪协会也没有,即便是已经建立的地区性经纪协会,在会员数量、服务培训、管理手段上往往不尽如人意,使行业自律处于缺位状态。他建议,这一点今后应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中予以解决。
  “从业人员素质是决定行业水平的关键。”柴强说,鉴于目前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人数还较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此条应是过渡性规定。“等将来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当规定只有具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者才可以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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