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展开的基础上,陕西省从8月1日起正式启动了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制度,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保院今后均不得采购、使用“三统一”目录外药品。 陕西省要求县级公立医院要按照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执行统一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其他县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实需要的目录外药品,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但不得超过本院用药品种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陕西省实施“三统一”制度后,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将按照“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给予足额补助。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急救等特殊用途药品,可临时采购使用,并按规定及时备案。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仍从原有渠道采购配送。 据了解,陕西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8月全面启动后,将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届时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将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价格。 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暂不实行统一配送。县级综合医院的药品由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的药品配送由各市遴选、县(区)选定的企业统一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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