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路B股公司 退市后可发行A股或H股重新上市
2012-08-08   作者:王璐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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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股公司退市后在A股或H股市场重新上市并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交易所会优先安排重新上市,对达不到财务指标的上市条件应该可以申请豁免

    □ B股公司外资股东在A股市场上的交易可以通过QFII机制予以解决

    近期,有B股公司触发非财务指标、面临退市,引发了市场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对这一系列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以答记者问的方式进行了回应,总的态度是:第一,B股触发退市指标应依法退市;第二,鼓励B股公司通过合法方式维持上市地位;第三,对自愿退市后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B股公司,将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并尊重公司意愿,安排其重新上市。
    上述两个答记者问的一致表态引起市场的猜想,从昨天开始,“B股公司重新上市”一事不断被解读和研究,主要涉及“在哪里上市”、“上市条件如何”、“怎样达到条件”以及“上市后如何交易”等问题。
    就上述问题,《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记者昨日联合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

    可行方案:只能发A股或H股

    “从目前情况看,B股公司触发非财务指标退市的,如基本符合重新上市条件,可行的方案只能是向交易所申请在A股市场重新上市或者在境外发行H股上市。”国泰君安高级经济学家林采宜表示。此前有意见称,“不存在B股市场退市后,然后在A股市场重新上市的选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B股属于外资股份,真正要将B股变成A股存在许多法律障碍。”林采宜指出,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一方面,B股公司重新上市不会还在B股市场,这是由B股市场形成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的。B股市场的建立,系因当时我国缺少吸引外资的渠道,且考虑到境外人士对本土股票的巨大需求而设计发展起来的。
    显然,目前这方面的原因已不再成立。另一方面,应考虑公司和投资者的意愿。当前,限于交易活跃程度低、融资功能缺乏、股价折价的现实情况,自愿从B股市场退市的公司,当然是不愿意在B股市场重新上市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自愿退市;同时,B股投资者显然也不希望自己所持有的公司在B股市场重新上市。再有,从技术角度讲,B股公司退市后在A股或H股市场重新上市并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重新上市料优先优惠

    对于B股公司自愿退市后在A股市场重新上市的上市条件和程序问题,专家估计,从沪深交易所的一致表态看,“倾向性很明显,预计是优先、优惠的”。海通证券副总、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分析说,沪深交易所在答记者问中均明确表示,将“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并尊重公司的意愿,安排其重新上市”。“两个交易所前后的表态透露了几方面的信息:一是重新上市可直接向拟上市地的交易所申请,经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即可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程序会简化;二是作为对‘充分考虑历史因素’情节的具体体现,很可能意味着交易所会优先安排B股公司重新上市A股,对达不到财务指标的上市条件应该可以申请豁免。”李迅雷总结说,除了对重新上市简化程序的考虑外,“充分考虑历史因素”的表态,市场一定不要忽视,排队优先、条件降低是题中应有之义。

    定向增资是资产重组可行路径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律师表示,B股公司自愿退市后,为按照交易所的表述“重新符合上市条件”,自然需要改善基本面,提升投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积极进行资产重组是必要过程,而可行的路径就是采用定向增资的方式。“可以比照A股市场的做法,引入不超过10个境内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既可以注入优质资产,也可以注入人民币或外币资金。”
    再有,对B股公司在A股市场重新上市后,外资股东在A股市场上的交易问题,吕红兵指出,其交易完全可以通过QFII机制予以解决。同时,实际上目前的A股公司也有不少境外股东,其实践可以为B股公司重新上市后的外资股东提供很多经验和做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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