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广药集团委托两家代理律师事务所再次召开王老吉商标维权媒体通报会。对加多宝“从未公布过的《商标许可协议》”,广州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马立峻律师表示:“加多宝7月13日向媒体亮出的所谓‘神秘合同’,多处涂改并相互矛盾,涉嫌造假。广药集团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加多宝7月16日曾对该协议公示了一份由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大意为该协议由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双方正式签署,并由广药集团将该协议向商标局申请备案,应当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
马立峻律师在新闻发布会最后表示:“我们不知道它(指上述协议)的存在,如果它是真实的,为什么我们不知道它存在呢?”又称“(加多宝)如果做错了事情,应当有勇于承认和担待的勇气,但他们的做法令我们感到失望。”
对于加多宝宣布已经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该合同的新仲裁,广药集团称时隔一个多月未收到任何仲裁委发来的通知。
广药称协议存在4大疑点
7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仲裁终审判决当天,加多宝即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开一份2003年5月2日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证明其可以使用王老吉商标到2013年1月19日。公司还宣布6月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相关规则,一旦受理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双方,但是至今广药集团未收到仲裁委发来的任何通知。”马立峻说。
据悉,广药集团在维权过程中了解到,不少地方的工商部门收到了加多宝所提供的一份备案协议,马立峻律师表示:“经认真比对及研究,我们认为该份协议中有多处涂改及互相矛盾的地方,不得不对《协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有伪造的嫌疑。”
马立峻指出,协议存在四大疑点。根据广药集团提供的资料,首先,《协议》的签署时间是“二00三年5月2日”,但《协议》首页起言就称“本商标许可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0年5月2日在中国广州市签订”。签订时间前后相差三年。
其次,《协议》第2.4条许可使用期限“至2013年5月19日止”,但《协议》第5.4条约定许可使用费只计算到“2010年5月1日止”,也即使用期限与缴费期限两者完全不符。
此外,在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2003年6月10日订立的《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陈述“基于甲、乙双方2000年5月2日已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和甲、乙双方于2002年11月27日已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特再行约定……”。也就是说双方在2003年6月10日的共识中,没有确认有2003年5月2日的《协议》的存在。
马立峻还抛出惊人言论,称“可以说《协议》是对2000年5月2日签订的版本人为手写篡改而成。”理由是,将《协议》与双方于2000年5月2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相比对,除了《协议》第2.4条许可使用期限被手写改动为“自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至二0一三年一月十九日止”,以及最后签署时间手写改为“二00三年”两处不同之外,其余的条款、结构、措词甚至标点符号都惊人地一致。
双面加多宝被指侵权
在通报会上,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唐耀军律师介绍称,2000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所签订的商标合同中明确注明授权鸿道集团生产红色罐装和红色瓶装的王老吉凉茶。“从该约定的条款中可以看出,红色罐装凉茶原本就属广药集团所有。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广药集团赢得官司,那么广药集团收回授权,自然收回红罐王老吉和红瓶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难道授权时授予的是红罐,收回时却成了别的颜色吗?”
广药集团还表示,双面加多宝凉茶非知名商品,其包装侵犯红罐王老吉的装潢权。“知名商品才有装潢权,双面加多宝凉茶才诞生几个月,其不是知名商品,不能拥有特有的装潢权。因此其采用和红罐王老吉相似的包装,严重侵犯了广药集团的权利。”广药代理律师之一刘洪波说。
据悉,广药集团7月份已经提起诉讼,状告双面加多宝侵犯红罐王老吉装潢权已经获得法院立案受理。目前也已经向各级工商部门投诉双面加多宝侵权。
而加多宝坚称红罐装潢权为其独家拥有。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曾表示,对于广药推出红色罐装凉茶的侵权行为,加多宝早已向相关法律部门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并于7月6日获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立案受理。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都引用的法律基础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解读却南辕北辙。关于红罐装潢的争夺大战,在法学界亦众说纷纭。
红罐装潢到底归谁?
广药集团一再强调王老吉商标与装潢不可分离,但法学界也有不同声音,渐有分化为挺广药派和挺加多宝派的趋势。
知识产权知名学者、法学教授徐家力在《加多宝与广药商标纠纷法律研讨会》上表示,以他对此案的了解,装潢权应属于加多宝,品牌是商标、装潢、外观设计等融为一体的东西,而广药把知名商标混为知名品牌。
徐家力认为,装潢权并没有商标权完整和固定,现在是固定的商标权和不固定的装潢权、包装权相分离了。“作为加多宝来讲,是企业家亲自设计的,受保护,生效具有维权记录的。这两个权利的冲突暗含很多法律关系。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先生于2000年申请了专利,广药认为外观保护期为十年,已经过期。我们以发明灯泡的爱迪生为例,过了专利期继续使用,而为非法,这显然逻辑上是不通的。”
但认为广药拥有红罐装潢权的也不少。8月2日沟通会上,明镜律师事务所刘洪波律师代表一些法律专家宣读了意见书。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认为“知名商品与特有装潢是皮与毛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微博)知识产权法教授冯晓青的观点是“红罐属于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有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徐家力从专业的法学角度表示:“装潢权代表商品的综合性、专利权的单一性,体现商品综合性的权利,能否用简单的一个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完整权利呢?在本案当中,围绕这两个专利产生的装潢权,这种权利的层次稳定性和效率与其他的权利怎么界定,这是我们应该探讨的问题。”